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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151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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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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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馬憲平即曾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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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馬芷萱即曾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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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勞保、郵局資料及執行渠等於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
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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