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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22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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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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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葉紋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定有明文。
又就強制執行事件是否有管轄權,法院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花蓮縣鳳林鎮」,有附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案可稽,足徵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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