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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343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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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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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賴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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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受償地係在臺東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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