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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346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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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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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葉仙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36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古坑草嶺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查,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雲林縣○○鄉○○村0鄰○○00○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雲林縣古坑鄉,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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