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4041,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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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404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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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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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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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810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法務部○○○○○○○有上開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屏東縣○○鄉○○路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屏東縣竹田鄉,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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