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4178,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417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虹𦵴即陳月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帳戶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設籍於金門縣,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