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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441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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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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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永盛興有限公司(已廢止)
債 務 人 鄭維源即鄭永川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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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明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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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永盛興有限公司等所有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灣銀行信託部(設於臺北市中正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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