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4496,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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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449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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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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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游振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山腳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北投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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