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4667,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466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邱世榮(歿)
債 務 人 鍾光明(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邱世榮、鍾光明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

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

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邱瑞宗、邱世榮、鍾光明聲請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邱世榮、鍾光明已分別於112年6月11日及110年10月12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債務人邱世榮、鍾光明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