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481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育綸(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3917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
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6月23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故債務人既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自無當事人能力,則本件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