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501號
債 權 人 洪美華
債 務 人 王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等財產資訊,因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係設籍在臺中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