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消債更,241,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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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晉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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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張嘉芬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更生方案中之「壹、2」應為「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有誤載為「每3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新台幣(下同)26,273元,第2期至第72 期16,000元。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7%。
5.債務總金額:4,290,649元。
6.清償總金額:1,162,273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第1期可分配之金額 第2期至72期可分配之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30 7,387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58 1,862 3 張嘉芬 11,085 6,751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及按債權比率大小優先進位受償。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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