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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元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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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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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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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蔡宗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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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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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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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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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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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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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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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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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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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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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對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由管理人以附表一說明欄之方式進行。
附表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
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122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及法院辦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
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本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黃元章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聲請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
附表一之清算財團財產,考量均是對於土地之應有部分,如經非共有人買受後,依法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且尚須調查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坐落,若有則亦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優先承買權行使通知之問題,此所應支出之郵務費用再予考量應通知之人數,對於需通過債務清理程序重建經濟生活之聲請人而言實屬負擔,又本件拍賣底價之核定係以公告現值作為計算,但公告現值常因賦稅負擔或其他政治因素等情勢而與市場價格有所落差,債務人透過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不當然應承受其不動產遭受低價出賣之結果,承前所述,本件既已就公告現酌予提升後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自不宜再進行過多之減價進行變價程序,故依附表一說明欄記載,附表一清算財團財產僅行兩次拍賣變價程序,二拍未拍出即視為不易變價返還聲請人,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財政部於90年10月5日以台財融(三)字第0090722628號函准予認可在案,自屬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適當法人,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管理人,並將附表一清算財團財產依附表一說明欄所示之處分方式進行變價;
附表二清算財團經審視附表二說明欄之財產狀況,茲考量程序成本、財產性質及特性等因素後,認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處分返還聲請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一: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 財產所有人:黃元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海端鄉 紅石 36 19,010 8分之1 150,000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2 臺東縣 海端鄉 紅石 36-1 12,490 8分之1 100,000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3 臺東縣 海端鄉 紅石 122 430 8分之1 42,000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4 臺東縣 海端鄉 紅石 123 480 8分之1 48,000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5 臺東縣 海端鄉 紅石 157 17,230 8分之1 160,000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附表一說明欄:
應變賣之不動產 變賣方法 就上述附表不動產合併拍賣變價(上開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應令債務人陳報) 1.變賣底價(新台幣) 參酌公告現值並予調升,各標的第一次拍賣底價如附表一所示,第一拍底價合計共50萬元。
2.拍賣公告應註明拍賣標的物之稅款除土地增值稅外由買受人負擔等條件。
3、行兩次拍賣程序,第二拍(即最後一拍)減價1成拍賣,如有不足清償費用及優先債權無拍賣實益情況,則不予進行拍賣程序。
4、郵務費及管理人報酬由債務人負擔,二拍未拍出視為不易變價返還債務人;
若執行有結果,請管理人將拍賣價款進行分配。
5、注意事項: (1)本件係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標的使用情形不明,請於拍賣公告敘明以實際現況為準及相關事項。
(3)請併依有關土地法、民法等相關優先承買權之相關規定辦理。
(4)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應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細項 說明 1 機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2014年 出廠迄今已10年,除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足見已不具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2 金融機構存款 新臺幣144元 存款數額不足1,000元,金額甚少,且顯不足支應解繳之郵務費用,故無處分實益,應予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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