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消債清,86,2024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詠麟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玉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東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住○○市○○區○○路00號7-8樓
法定代理人 張丞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俊霖
住同上
債 權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文益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鄒宜真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經核聲請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清單等資料,其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編具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並公告之,經審視附表說明欄之財產狀況,茲考量程序成本、財產性質,並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足認聲請人名下財產無變價實益,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將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院並於113年5月31日函請所有債權人就擬將財產排除清算財團之外並返還聲請人後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編號 資產名稱 說明 1 機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2013年 出廠迄今已11年,顯逾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不具清算價值,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2 汽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2005年 出廠迄今已19年,顯逾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不具清算價值,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3 汽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2006年 出廠迄今已18年,顯逾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不具清算價值,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