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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郭宏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萬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欲拍賣標的之附表。
二、提出張春水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張春水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提出相對人許萬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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