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票,3184,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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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84號
聲 請 人 張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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