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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302號
聲 請 人 葉達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瑞麟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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