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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
聲 請 人 施嘉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國緯、張淑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曾國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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