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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99號
聲 請 人 周佳靜
被 繼承人 周正吉(亡)
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巷00號
上列聲請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周正吉之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新北市石碇區,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周正吉之遺囑執行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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