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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178號
聲 請 人 廖○○ 住○○市○○區○○○街00號
被 繼承人 廖○○(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廖○○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廖○○係被繼承人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父親,且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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