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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273號
聲 請 人 林慧茹
非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 繼承人 陳永興(亡)
生前最後住所地:桃園市○○區○○街00巷0號4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永興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慧茹係被繼承人陳永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配偶,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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