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聲,388,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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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楊秀美
相 對 人 藍敏聰
李章榮
李章歆
李世珍

李世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藍敏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1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世渝、李世珍、李章榮、李章歆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6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2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藍敏聰負擔5分之1,餘由被告即相對人李世渝、李世珍、李章榮、李章歆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750元,依前揭確定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人藍敏聰負擔5,150元【計算式:25,750x1/5=5,150】。

相對人李世渝、李世珍、李章榮、李章歆連帶負擔20,600元【計算式:25,750-5,150=20,6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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