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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馮慧芬
相 對 人 捷仕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憲堂
相 對 人 賀倫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82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500萬元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528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茲因上開公債即將屆期,急需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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