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聲,632,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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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林春


相 對 人 如附表所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6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02萬3,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桃全字第3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提存新臺幣102萬3,000元,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6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部分相對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7年度抗字第48號廢棄原裁定(除確定部分外),並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以108年度桃全聲字第1號撤銷假處分裁定及撤回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47號假處分執行程序後,聲請人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假處分裁定、提存書、高院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判決及裁定、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繼承系統表、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被繼承人陳庭榕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陳贊堂、陳贊緒、陳贊鈞、張陳鈴江、許陳春枝;

被繼承人陳宏猷於107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陳麗珠、陳麗雲、陳麗琴、陳淳修、林正秋、陳建伶、陳靖岳;

本件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並撤回假處分執行,足認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

又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北地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相對人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戴銘朝 桃園市○○區○○街000號11樓 2 戴隆一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3 戴阿知 桃園市○○區○○路00號 4 楊秀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5 戴嘉良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 戴理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7 戴榮男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8 陳贊堂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9 陳贊緒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 陳贊鈞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1 張陳鈴江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2 許陳春枝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3 陳麗珠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號 14 陳麗雲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段0號 15 陳麗琴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16 陳淳修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街00號 17 林正秋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台北市○○區○○街00號2樓 18 陳建伶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台北市○○區○○街00號2樓 19 陳靖岳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街00號 20 陳德銘 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 21 陳松彥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22 陳基源 桃園市○○區○○○街0巷0號 23 陳聖杰 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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