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林○○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
關 係 人 李○○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林○○」之記載,皆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再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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