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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4號
抗 告 人 李增俊
李權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112年度國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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