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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原 告 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明葳律師
被 告 株式会社オプト・システム
(OPTO SYSTEM CO.,LTD)
法定代理人 大竹政則
被 告 晶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治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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