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家繼訴,119,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范緞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范行誼
徐長生
范淑貞
范揚林
觀音鄉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山
楊田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涼秋
范佳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美雲


被 告 范聖翔


范元翊


范振華
范曉青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范淑英
范少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范光祥所遺附表一所示遺產,及被繼承人范行培所遺附表二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
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65元(范光祥遺產價額205,025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11+ 范行培遺產價額223,663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18=31,0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附表一:本件欲分割之被繼承人范光祥遺產
編號 遺產標示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分之1 113年公告土地地現值29,600元×面積5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203,537元 2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8分之1 房屋評定現值11,900元×權利範圍1/8=1,488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下同) 合計 205,025元 附表二:本件欲分割之被繼承人范行培遺產
編號 遺產標示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8分之12 113年公告土地地現值29,600元×面積5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88=222,04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88分之12 房屋評定現值11,900元×權利範圍12/88=1,623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合計 223,663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