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1號
原 告 黃玉齡
黃瑞琴
羅世維(黃慎英之繼承人)
羅世孟(黃慎英之繼承人)
羅世欣(黃慎英之繼承人)
黃玉嬌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黃建壽
黃建福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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