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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1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區○路000號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5,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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