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家繼訴,79,2024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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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瑞昌
車慧芬
車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芮雯間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15萬3791元(按附表一、二「核定金額」欄內所列價值,乘以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內所列上訴人受分配之比例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萬6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炎明所遺之不動產
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權利範圍 核定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2分之9 93,018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瑞德、王瑞昌、車慧芬各48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3,395,842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慧芬各24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號) 全部 1,032,900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慧芬各24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被繼承人王炎明所遺之動產
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核定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46,897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瑞德、王瑞昌、車慧芬各48分之11之比例為分配。
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8元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支票存款 4元 4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建成分行 1,041元 5 存款 桃園信用合作社 1,653元 6 存款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135元 7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臨沂分行 349,831元 8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臨沂分行-外幣活存 21,895,826元 9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0,423元 10 存款 中華郵政儲金帳戶 72,426元 11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 2,955元 1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7,483元 1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1,262元 14 投資 台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0股) 90,076元 15 投資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86,299股) 0元 16 投資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50股) 5,000元 17 投資 經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00股) 532,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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