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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22號
異 議 人 羅文斌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之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2項、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第6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前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112年度家聲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裁定命異議人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11月1日寄存送達異議人,異議人迄未繳納,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無訛,是該駁回裁定係以異議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為由,而駁回其抗告,核其於法並無不合,況異議人亦未提出該裁定有何違誤之處,是異議人提出本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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