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張獻一
李遠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栯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