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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洪文居
被 上訴人 林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1萬8,82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87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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