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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貞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此觀諸民法第873條規定甚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件債權人雖有提出委託加盟契約及催告函暨回執為證,惟上開文件僅能證明對債務人或有違約賠償「請求權」存在,不足以證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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