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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洪美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雅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李雅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擬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三份,不動產附表應與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不動產附表;
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
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註:併請寄至其戶籍址)。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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