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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邱正生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85年10月9日依法設立,有鈞院登記處108 證他字第160號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茲因參考桃園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並考量會務需要、使相對人之支出、收入來源更明確、刪除重複文字等,故修正捐助章程,相對人並於111年11月22日召開第9屆第4次董監事會會議(修正第15條)、於112年3月27日召開第9屆第5次董監事會議,先後依法決議修正規定如附件捐助章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修正第4條、第25條),爰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有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上開兩次董事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含相對人董、監事名單等資料)各乙份附卷為證,此項變更復經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示並無意見,亦有該函覆資料附卷可參,故應該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主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
(111年11月22日及111年3月27日第9屆第4、5次董監事會會議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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