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消債更,252,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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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毅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1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更生聲請,請說明聲請前2年即110年7月起至112年6月底期間之工作、薪資、補助及領取津貼等全部收入情形,並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須提出計算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參照)
二、請提出112年1至6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資料,如無法提出,請出具切結書,並計算平均月薪為何(須提出計算式)。
三、請提出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母及子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清單。
五、何以聲請人之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後卻毀諾(請詳述原因、毀諾前後之收入變化、毀諾時間)?請提出相關資料。
六、請陳報名下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七、請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母及子女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退休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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