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消債更,300,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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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秀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請說明聲請人之各筆債務係於何時借貸?借貸金額為何?金額用於何處?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3月至112年2月」及「112年3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
㈠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請務必提出110年3月迄今之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等)。
九、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3月至112年2月」及「112年3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依聲請人配偶之勞保投保資料所示,聲請人於110年3月迄今仍有投保紀錄,請說明其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並提出
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
㈡請說明托嬰費用之必要性,因配偶既然已在家待產,有何不能照顧長子之情事?
㈢另學貸、銀行貸款、車貸等,均屬聲請人之債務,而非屬必要支出,無法列入必要支出金額,附此敘明。
十、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共同居住?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0年3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
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
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二、據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每月收入均不足生活必要費用,更生方案顯然無履行可能性,為避免進行無
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
十三、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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