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消債更,302,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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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俊穎即黃小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⒈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
且須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⒉請補正說明債務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⒊債務人稱前曾參與協商後毀諾,應說明協商後已償還金額為何,並說明何時毀諾?「毀諾當月」之前、後六個月的每月收入(包含但不限於固定薪資【應分列每月薪資,且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各類政府補助、受他人金錢資助等)為何?並需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明細、政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等)。
若毀諾當時無固定薪資,或薪資係現金給予,請說明理由。
又債務人「毀諾當月」之前、後六個月的每月支出狀況為何?應陳明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⒌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⒍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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