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消債更,352,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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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馬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尚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㈠請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每月收入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民國112年4月至112年10月薪資單或薪轉證明,並請自行計算近6個月之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計算式,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以資證明)。
㈢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2名未成年子女)最新戶籍謄本、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請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之子)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育兒津貼、租屋津貼等)?期間及及金額為何?(請陳報112年1月起迄今)。
㈤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㈥聲請人財產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㈦必要支出費用部分:
就聲請人主張分擔房屋租賃租金部分,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房租之證明。
另就聲請人主張水電瓦斯及生活雜支部分,應提出支出證明單據,如與同住家人分擔亦應提出說明或單據證明。
另就聲請人主張油資費及手機費部分,應提出支出證明單據。
㈧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可提出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並說明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扶養費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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