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消債更,493,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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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玉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111年將名下房地賣出,賣得之價金為何、金額用於何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七、請提出110年7月起迄今之完整收入證明文件。
八、是否同意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於112年前以18,337元列計;
112年1月起則以19,172元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完整支出單據,以利本院審核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九、請說明父親目前與何人同住,每月扶養費是如何給付予父親?
十、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0年7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34,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43,800元,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
情形?
十二、聲請人每月收入均不足生活必要費用,更生方案顯然無履行可能性,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
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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