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消債清,82,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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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浣謹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5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
二、說明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清償方案或聲請調解?若有,結論為成立或不成立?如為成立,成立之時間、清償條件為何?嗣後不履行協商方案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三、陳明先前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現是否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
四、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上開文書可於司法院網站下載範例填載之。
五、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若有)之戶籍謄本、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若有債務相關憑證(如:法院判決書、支付命令、執行命令、債權人催告函等),請併提出。
七、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薪資證明,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八、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
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九、陳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若有)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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