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蕭良豊
相 對 人 蕭王鎼妹
關 係 人 蕭寶魁
江蕭梅銀
蕭素榮
蕭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蕭王鎼妹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蕭王鎼妹之子。相對人因罹患阿茲海默症,長期服用藥物,身體健康每況愈下,目前已有失智、失憶、行動不便、行為障礙,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之情形,且無法以言語完整與人表達,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蕭寶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及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