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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陳書億
相 對 人 陳詩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而公告者,視為終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陳詩鑫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死亡(見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程序已無進行實益,故無續行之必要,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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