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監宣,79,2024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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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魏辰州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面積(平方公尺)」欄編號1之「75.02」之記載應更正為「150.04」、編號2之「5.86」之記載應更正為「11.7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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