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鄧金容
相 對 人 巫清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理由欄之附表編號1之權利範圍欄關於「4000分之12」之記載,應更正為「40000分之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