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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蔡漪華
相 對 人 蔡張寶環
關 係 人 蔡漪君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張寶環自民國110年10月起即居住於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之彰化縣二林鎮慈恩老人養護中心,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張寶環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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