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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葉育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社團法人桃園縣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王欣文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社團法人桃園縣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之最新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王欣文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社團法人桃園縣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之最新登記資料,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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