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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387號
聲 請 人 洪本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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